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军区关于印发《山西省
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4]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驻晋各部队,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旅),各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
现将《山西省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军区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山西省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驻晋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晋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饮食保障
第三条 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军队推荐信誉好、服务质量高、保障能力强的饮食服务单位。工商、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为服务军队的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公安、卫生、质监部门要将服务保障单位(人员)的政治审查、卫生、质量监督纳入监管范围,加强管理。
第四条 驻晋军队在实行饮食保障社会化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采取竞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服务保障单位。有关饮食服务单位要积极参与,被选定单位要严格按照军队的要求和卫生标准,提供优质服务,要保证平时就餐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不得因追求经济效益而降低保障质量,损害军队官兵利益。军队对服务保障单位要提供方便,为其经营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为军队饮食保障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军队与饮食保障单位按照法律程序签定合同,并监督合同执行规定。在军队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重大紧急任务时,军队可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协商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