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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九)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公示、轮候制。
  1、申请
  申请租赁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由户主按规定程序持书面申请,户口簿,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资料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查、核实。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经公示有投诉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登记、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投诉不实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经登记公示无异议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给予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备案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依次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4、签约
  (1)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当根据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2)享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租赁期满应当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享受租金核减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对已承租的公有住房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减免公有住房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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