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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二、廉租住房的保障模式
  (四)廉租住房实行以政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由廉租住房申请人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提供住房,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享受廉租住房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的租金减免。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三、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五)廉租住房是政府保障职能,其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
  1、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3、社会捐赠的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六)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纳入住房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用。
  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其物业管理费需要补贴的,物业管理费直接拨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四、廉租住房的筹集
  (七)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1、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2、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3、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4、腾空的直管公有住房;
  5、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现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6、市、县人民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要以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有旧住房为主,新建为辅,要严格限制集中成片兴建廉租住房小区。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照顾孤、老、病、残等最低收入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八)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项收费执行经济适用房相关优惠政策;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的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立严格的廉租住房申请、公示、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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