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04]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五部局《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步伐
(一)廉租住房制度是为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保障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政府的保障职能,把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作为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立的步伐,制定廉租住房建设、收购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本地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为宜。
(三)各级建设(房地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监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廉租住房建设、收购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核定和廉租住房建设减免收费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