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允许普通高中学校在不突破审定的规模轨制、不超班容量和完成招生任务的前提下,招收20%的调节性计划学生。省级以上示范高中,在保证完成招生任务的前提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扩大调节性计划招生规模。公办普通高中招收“调节生”或“扩招生”,要严格执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
(十一)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公用经费的监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杂费收入。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1]28号)中关于“取消对中小学校预算外收入的调控”的规定,对挤占、挪用、截留、平调教育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对责任人予以严厉处分。
三、加强对民办高中的扶持、管理和引导,努力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十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高中学校的发展纳入当地高中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高中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高中予以扶持。新建、扩建民办高中学校,各地政府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高中教育事业的发展。
(十三)落实民办高中学校的法律地位,在报建立项、税费减免、用水、用地、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教师人才服务中心或其它机构,对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提供服务和管理。取得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在工龄、教龄、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培训、考核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民办高中学校学生在升学、评优、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招生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十四)加强对民办高中学校的规范和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严格实行办学准入制度,依法规范审批程序。民办高中学校的举办、年检和撤销,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定期对民办高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等进行培训,健全和完善年检与督导评估制度。对办学条件差、管理不规范、教育质量低,巩固率不达90%的民办高中学校,要及时给予警示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要取消其办学资格。批准单位要对民办高中学校的广告内容严格审核,规范民办高中学校招生。各地教育部门应主动为民办学校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招生宣传等社会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