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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试点单位。从2004年开始,分别从我省不同经济发展状况的地区选择7个县进行试点(经济强县2个,经济欠发达县2个,其他县2个,青岛市 1个),同时鼓励其他市、县自行试点。省级试点单位的产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先由有关市自行上报,然后从能够保证市县奖励扶助配套资金落实的县中综合平衡后确定。
  (二)奖励扶助对象。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试点工作。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三)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省级试点单位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青岛市试点所需经费由其自行解决;经济较发达的县,省级补助30%,市级承担50%,县级承担20%;经济中等的县,省级补助50%,市级承担30%,县级承担20%;经济欠发达的县,省级补助7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
  要建立资格认定、资金拨付、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四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和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发放的方式,确保奖励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具体发放渠道和方式,在批复各试点单位方案时确定。
  (五)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由省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最低标准,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落实到人。资金发放要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直接发放到人,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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