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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的通知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清洁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建立清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召集,省经贸委、计委、环保局、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全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解决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经贸委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意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和协调全省清洁生产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推行清洁生产规划及配套措施,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指导企业搞好清洁生产项目。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职责,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指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计划、科技、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二)强化对实施工作的指导。省经贸委、环保局要会同省计委、农业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要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污染状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等。县级以上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制定。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在政府领导下或接受政府委托,建立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和信息系统,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规划、规范,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提供服务。
  (三)落实优惠政策。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和省里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对建设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据实计入管理费用;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加速折旧;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加速折旧;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接转用于企业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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