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日照市毗邻海域
(一)概况。本区域范围为自白马河口至绣针河口毗邻海域和前三岛周围海域。海岸线长93.1千米,岛岸线长6.5千米,海域面积约2200平方千米。本区海域水质清新,适宜名贵鱼、海参、鲍鱼等海珍品生长,并生长有文昌鱼及海豚等国家保护水生动物。有我国北方最大的泻湖及桃花岛、太公岛、前三岛等岛屿、岛礁。已建设有欧亚大陆桥头堡功能的枢纽海港日照港。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滨海森林公园各一处。本区河口、港区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排海造成一定污染,海岸地质地貌环境破坏较重。
(二)重点功能。本区是多功能区,重点功能是:港口、旅游、渔业、自然保护。重点功能区包括:白马河口至傅疃河口的港口、旅游度假区;万平口、傅疃河、两城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前三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浅海滩涂养殖区、海珍品增殖区;近海捕捞区。
(三)调整目标和整治计划。保证港口、旅游、渔业用海,保护海洋环境和重要生物资源,严禁采挖海砂等破坏地质地貌的活动,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三十条 区划编制与审批
(一)本区划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同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本区划是沿海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依据,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应当与本区划相衔接。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区划和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轻易改变。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功能。
(三)制定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办法等配套管理法规,依法规范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批、修改与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海域使用管理
(一)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把本区划作为全省海域使用审批的依据。区划范围内的一切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本区划。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矿产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本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入海河口整治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本区划相衔接。与河口管理相协调,有关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海洋开发利用基建项目立项、论证、审批必须将本区划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项目不得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在军事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港口区、航运区、海岛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开发利用活动。在预留区、海岸防侵蚀区、海砂限采区、地下水限采区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严格海域使用论证。
第三十二条 海洋环境保护
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省政府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保护规划。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为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