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
(鲁政发[2004]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已经国务院审定同意,现予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海洋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在海域使用管理上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法律法规,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划》确定的目标,制定重点海域使用调整计划,明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已用海项目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方案,并提出恢复项目所在海域环境的整治措施。
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区划》为依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山东省海域使用规划》和《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
三、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编制原则,在《区划》指导下,尽快完成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山东省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与海域使用状况的调查与评价,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全方位跟踪和监测海域使用状况和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高政府的综合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
五、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各涉海部门要依法协调或衔接好相关区划、规划与《区划》的关系,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
山东省濒临渤海和黄海,岸线漫长,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经济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山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为了适应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协调和规范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全省海洋经济持续、稳步、健康发展,加快建设“海上山东”战略的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近岸海域区位条件、环境与资源状况等自然属性,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17108—1997)等国家标准,遵循《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将全省海域划分成不同类型且具有特定主导功能或有一定功能顺序的海洋功能区。
第二条 区划依据
本区划编制的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第61号令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1998年7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92号令);《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17108—1997);《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渔业水质标准》(GB1607—1989);《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关于组织开展沿海省、市、自治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发[1998]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