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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查处非法开采行为遏制小煤矿安全事故的通知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煤矿,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下达停产整治通知,停产整治期6个月以上,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3.年产9万吨(含9万吨)以上的煤矿:
  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煤矿,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下达停产整治通知,停产整治期10天以上。
  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大责任事故的煤矿,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下达停产整治通知,停产整治期1个月以上。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煤矿,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下达停产整治通知,停产整治期3个月以上。
  停产整改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有下列事故隐患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1.矿井及回采工作面没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或不畅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完善或有措施而现场不落实的;
  4.下山开采矿井排水设施不完善或不可靠的;
  5.凡停开主扇风机从事井下作业者,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停产整顿,如因此酿成事故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乡镇小煤矿在被责令停产整治期间,擅自生产或变相组织生产的,按拒不整改处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关闭。由此造成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非法开采行为,规范煤炭生产秩序
  (一)市政府成立查处无证小煤矿非法开采协调小组,由市安监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房管局、重庆煤监局、市监察局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协调小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检查、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开展查处无证小煤矿非法开采的工作,并向市政府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落实查处非法开采行为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实行统一领导,联合行动,加大综合整治的工作力度。始终保持对非法开采严厉查处的高压态势,要从区县(自治县、市)到乡镇到村社,层层落实责任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建立从发现到查处的激励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发现一处,必须立即关闭。
  (三)对非法开采的矿井(属于该关未关,已关闭而死灰复燃,无证私挖乱采的),一是由执法机关取证后依法对矿主和有关责任人进行拘留审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追究为其提供民爆火工产品、供电等生产条件和为其提供运输销售条件的责任者的责任,加大经济和行政的处罚力度。对民爆物资来源不明的,公安部门要一查到底;三是对矿井立即予以封闭或摧毁;四是依法没收矿主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严格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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