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查处非法开采行为遏制小煤矿安全事故的通知
(渝办发[2004]146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部分区县无证小煤矿非法开采死灰复燃,乡镇小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呈上升势头。截至5月10日,全市累计发生煤矿安全事故115起,死亡138人。其中:乡镇小煤矿事故占事故总量的91.3%。为迅速遏制乡镇小煤矿安全事故上升势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查处非法开采行为、遏制小煤矿安全事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2〕66号)精神,改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各级政府必须立即行动起来,根据本地区煤炭生产的特点,制定强化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乡镇小煤矿和隐患矿井的整治力度
(一)凡发生死亡事故的乡镇小煤矿,由煤炭管理部门向该矿井下达书面停产整治通知,要求煤矿根据事故类别,按照市煤炭工业局颁发的《重庆市小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整治。整治期满后,由下达停产整治通知的煤炭管理部门按小煤矿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二)根据煤矿井型和事故大小,确定乡镇小煤矿的停产整治期限
1.年产3万吨(不含3万吨)以下的煤矿(以《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能力为准,下同):
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煤矿,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下达停产整治通知,停产整治期3个月以上。
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大责任事故的煤矿,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下达停产整治通知,停产整治期6个月以上。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煤矿,由有关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执照等证照,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2.年产3—9万吨(不含9万吨)的煤矿:
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煤矿,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下达停产整治通知,停产整治期1个月以上。
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大责任事故的煤矿,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下达停产整治通知,停产整治期3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