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在2002年底前已批复立项或可研报告,但资金不落实、未开展初步设计,近期难以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撤项。
(四)支持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设立省级技术中心,推荐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申报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
(五)积极发挥财政贴息等专项资金的作用,对下列项目给予支持:2000T/D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利用新型干法窑余热发电项目;设立了省级或国家级技术中心水泥企业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将中小立窑水泥企业改造为年生产规模10万吨及以上的粉磨站项目、年生产规模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预拌砼搅拌站项目,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水泥制品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原料中掺有30%及以上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的水泥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七)鼓励水泥企业加大地质资源勘探投入,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
(八)鼓励优势水泥企业通过租赁、参股、控股、兼并、联合等多种形式,改造提升中小水泥企业,发展跨地区的产权多元化的企业集团,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
(九)水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要提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水泥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在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2、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
(十)水泥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对污染严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水泥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半年)整改,到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其关闭。
(十一)水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新型干法水泥企业要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力争早日实现达产达标。
(十二)鼓励建设单位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建筑材料招标采购中尽可能选用新型干法水泥,并提高使用比例。
(十三)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一是组织编制全省水泥行业发展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列入规划的项目,在严格执行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视同备案。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二是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是规范水泥行业市场秩序,制止低价倾销、恶性竞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