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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有大企业改制。主要通过规范上市或吸引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推进经营管理层的市场化配置。通过引进外部投资主体、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消除“内部人控制”、“一股独大”等弊端。
  三、改制方案、兼并重组及产权转让方案要由出资人或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受让人签订协议。对拒不执行改制方案、兼并重组及产权转让协议,恶意侵吞国有资产、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受让人,依法终止协议,收回产权,重新改制。造成损失的追偿损失,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加强监督,追究责任。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非法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中介机构有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国有资产评估价格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五、及时整改,规范推进。从现在开始,已改制的国有企业,要对照《意见》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正在改制和将要改制的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在每一个环节上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推进。
  六、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各级政府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制定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有关领导要到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线,深入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多做化解矛盾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帮助改制企业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群众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对影响稳定的各种问题,必须及时掌握,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加快发展。

附件: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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