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139号 2003年12月2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是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文件,对规范、有序、健康地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从事国有企业改革的部门和国有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实际工作中,全面贯彻,积极实施。
二、严格程序,有序运作。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改制工作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等10个主要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从事国有企业改革的部门和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程序,有序操作。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改制方案及审批程序。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必须制定改制方案及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协助产权持有单位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参股或不参股的,改制方案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转让价款。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要一次性结清。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剩余款项要在首期付款后一年内结清。
职工权益。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等。
管理层收购。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履行审批程序。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各类投资者要一视同仁,平等参与,竞价受让国有产权。通过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管理层不得随意收购职工股权或安置职工的资产。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