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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131号 2003年12月1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循《条例》基本精神和原则,紧密结合甘肃实际,着眼于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着力维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二)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协调配套,覆盖全省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的,制度体系法制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三)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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