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各地要落实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的津贴、补贴。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大学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志愿者计划。
(五)加强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重视和加强市、县两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市、县两级要安排专项资金,切实保障教师和校长培训所需经费。
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一)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把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予以保障。省、市(州、地)要继续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接受监督。乡镇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央下达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市、州、地不得留用,全部补助到县。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将对各县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情况予以通报。
(三)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2004年起,省财政连续4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省发展计划委每年安排1000万元,省教育厅每年调整1000万元的“两基”攻坚专项经费,对“两基”攻坚县进行重点扶持。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要整合所有危房改造资金,集中消除全省D级危房。农村中小学现存的C级和B级危房以及以后每年新产生的危房,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筹措和落实经费,及时进行改造。农村“普九”欠债要逐步转移到县、乡政府,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将“普九”欠债的还债责任推给学校。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