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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渝府发[2004]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10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83号)施行3年来,对推进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和畜牧产业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屠宰技术进步,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两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在实施上述两个文件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根据全国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商务部等7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3〕275号)要求,现经2004年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渝府发〔2001〕104号文件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数量设置规划的规定,各地可根据发展需要,适当增设一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为加强设置规划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审批、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中涉及屠宰加工的综合性投资项目时,应要求投资人事先履行定点屠宰审批手续。
  二、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环保、卫生、检疫等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屠宰技术条件必须达到GB50317国家标准规定的与其屠宰规模相对应的等级标准。生猪定点屠宰厂竣工后,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织商品流通、农牧、环保、卫生等部门和行业专家进行审查、评估和验收,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允许投产开业。市商委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在国家和我市对肉品市场准入条件未做规定前,经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审批确定且符合国家现行资质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肉品,在具备动物检疫和肉品检验合格印记及证明并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运输的可在全市流通。
  三、主城九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农村乡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达到四级以上建设标准。在规划布点时,要考虑市场销量、运输条件和与城区间距等因素,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减少定点、讲求效益。对市场销量不大、暂不能建立四级以上定点屠宰厂的边远农村乡镇,可在一定时期内实行执业屠户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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