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港口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30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依法维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工作。
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公布实施。
列入国家主要港口名录和省重要港口名录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编制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规划港区开发建设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港区的自然地形或者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