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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7号文件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哨点,做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收集艾滋病流行状况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量、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各级卫生、公安、司法、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高危人群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对被强制戒毒、监管改造、劳动教养、收容人员和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手术病人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时,要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做到早报告、早检测、早诊断、早控制、早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派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疫情报告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如实向社会通报和公布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开展医疗救治,加强病人管理
  要充分发挥传染病医院或病区的作用,对艾滋病人进行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免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储存、发放和调配以及相关治疗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市、区)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医学管理和提供咨询性服务。对不需住院治疗的艾滋病病人,可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院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抗病毒治疗。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病人应当回原籍接受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患其他疾病需要治疗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要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疫情资料以及有重要流行病学意义的资料要按规定时限逐级报告,妥善保存并注意保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档案,按规定进行定期随访,降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失访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免、减;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
  七、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关怀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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