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从事的工作存在传播艾滋病危险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其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从事艾滋病病毒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的扩散。艾滋病病毒毒株的保存、传递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交换、传递和使用。政府法制、司法和卫生等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围绕防治艾滋病做好相关的立法、法制宣传、执法监督等工作。
四、认真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国家和省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要开展以治疗和关怀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推动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在社区、家庭获得治疗和帮助。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工作要针对防治需求,提供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治疗,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要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根据工作进度和质量适时进行调整。
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要不断完善定点医院与家庭治疗、社区治疗相结合的治疗管理模式,不断完善对高危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的管理方式,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国家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关怀救助范围)的政策,为其他地区的防治工作提供经验。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治疗,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生活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系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认中心实验室;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筛查中心实验室;采供血(浆)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设立筛查实验室。根据需要可在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综合医院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认实验室。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管理,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