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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7号文件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依法防治,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围绕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等重点环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逐步建立城市和农村艾滋病防治工作控制体系。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保证用血安全,杜绝血源性传播;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全社会健康适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满足临床需求;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制品。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卖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采取干预措施,转变高危人群危险行为,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途径。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被强制戒毒、监管改造、劳动教养、收容人员和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由监管单位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医学管理;其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单位要提前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健康查体和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做好辖区内常驻外籍人员的定期体检工作;口岸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建立健全消毒防护管理制度,严格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规范操作,安全处置废弃物,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杜绝艾滋病的医源性传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必须采取适宜形式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在经营场所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车站、机场、码头、工地、旅游景区等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上述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消毒措施,消除疾病传播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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