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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4]152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住院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不能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自愿按本办法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需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确认;非国有企业由企业工会与业主协商一致后,报当地工会确认;其他用人单位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登记手续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持主管部门或当地工会确认的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五条 缴费标准
  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其中,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以上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6%,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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