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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四、抽查检查阶段。2004年7月20日之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区属部门的抽查检查工作,由各区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组织。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对于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顶风违纪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略)
     2.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3.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

附件2: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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