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4年5月8日 深府办[2004]5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印发的《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市将于近期开展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我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参与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在市财政局设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着装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范围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详见附件2);
(三)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三、整顿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整顿方式。由各区政府和各有关着装部门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二)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从2004年5月份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发动阶段。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于2004年6月10日之前对本部门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人电话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第二、自查自纠阶段。各有关部门(系统)于2004年6月25日之前对本区、本部门(系统)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的纠正期限。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及库存服装,市级单位交由市财政局下属的市公物仓统一处理,各区属单位交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处理。对收回的帽徽、臂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已经发放的制式制服及标志,由市、区财政局会同市、区监察局和市、区纠风办统一销毁。
第三、总结阶段。各有关部门(系统)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将自查自纠及处理结果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连同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附件3,包括软盘,表格统一用EXCEL制作)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监察局、市纠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