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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2004修正)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与本事务所的委托人有利害冲突的案件中担任另一方的代理人。
  第四十条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不得以贬损同行、压低收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第四十一条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当事人托存于律师事务所的钱物。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第四十三条 市律师协会机构的产生,以及理事、常务理事的选举和任免,根据市律师协会章程办理。
  第四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的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登录、开业、年审、注册、注销、公告;
  (三)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总结、交流业务经验,宣传律师制度,推动律师工作的开展;
  (四)对律师进行业务培训;
  (五)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六)调解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七)开展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律师、律师团体的交往活动;
  (八)办理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执业律师应当加入市律师协会,成为会员,否则不予登录、注册。取得律师资格未执业的律师,应当成为市律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依照市律师协会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根据司法部有关律师惩戒规则提出惩戒意见,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由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专职执业律师、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人员七至九人。
  第四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在以下方面接受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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