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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2004修正)

  第十条 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申请,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的执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意见和签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执业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执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登录。
  第十二条 申请登录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登录申请书;
  (二)准予执业通知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律师资格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从事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工作所需证明;
  (六)申请执业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市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每年进行年审、注册。律师申请年审、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审、注册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纳税凭证和缴交年审费、注册费、会员费的凭据;
  (五)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
  缺少上述文件,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补交,否则不予年审、注册。
  第十四条 律师因歇业、被辞退、调离律师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业的,应当到市律师协会注销登录,向市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律师执业证书。拒不交回的,市律师协会迳为注销登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名簿的登录、更换、注销,应当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在指定的报刊上联名公告。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分为法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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