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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甘肃银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严禁擅自或变相购建固定资产。除无营业办公用房、或因城市建设和道路拓建拆迁的网点修建营业用房,以及购置运钞车等特殊情况外,停止其他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立项。不准以租赁、借用或其它名义变相增加或处置固定资产。未经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同意,收回的各类抵贷资产不得留作自用。
  五、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严禁突击贷款和乱拆借。农村信用社贷款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严格遵守金融监管规定和相关要求,按程序审批发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尊重信用社经营自主权,不得强令或干预信用社贷款。贷款清收实行“一把手负责、责任人收回”责任制。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的违规贷款,由省银监局查处,100万元以上的违规贷款由省监察厅查处。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必须优先用于支农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季节性富裕资金要按“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原则调剂和拆借。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跨县(市、区)给当地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调剂、存放或拆借信贷资金,报地区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备案;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跨市(州、地)调剂资金,报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备案;跨市(州、地)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或拆借资金,报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不准违规进行债券投资,严禁跨省贷款和拆借资金,严禁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股市,严禁向其他金融机构参股入股。巳拆借给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谁审批决定,谁负责到期收回。
  六、加强组织纪律,严禁公款支付旅游和娱乐等消费。除省以上监管或行业管理部门举办或统一安排的研讨班、培训班外,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不得参加其他各类研讨班、培训班。业务考察活动由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产业项目考察活动,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派人员外出清收资金,要报县以上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同意。不准随贷款户出省、出境考察项目。对私自出境、用公款旅游和娱乐消费的,不报销费用,同时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审批者的责任。
  七、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令行禁止。省、地银监局要加强对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对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甘肃银监局或其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由省监察厅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监察厅要与甘肃银监局建立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由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研究,统一部署。过渡期间,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和分配制度的改革试点由甘肃银监局提出方案,报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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