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甘肃银监局等部门关于
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111号 2003年10月2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确保稳健运营,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3号)和2003年第12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改革过渡时期的管理体制。在改革过渡时期,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甘肃银监局具体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由甘肃银监局提出意见,报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省监察厅负责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监督工作。
二、加强农村信用社人事管理,严禁突击进人和突击提拔干部。改革过渡期间,各级信用社不得增加新的编制,不准招收临时工、代办员,暂停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领导班子的提拔、调整和交流。县联社、基层信用社现有在岗人员要保持稳定。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跨社调动的,必须由县联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财务管理,严禁突击花钱。要严格按照现行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兑现工资、福利,严禁擅自增加费用列支渠道和提高费用标准,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严禁巧立名目突击花钱,突击发放钱物。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的统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开支,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挪用。已被平调或挪作他用的必须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