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法制办关于
甘肃省人民政府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109号 2003年10月22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矿区: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和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履行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后,应进行案件编号登记,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申请人有无提出申请的资格与权利;
(二)是否属于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三)有无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提出;
(五)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立案;
(六)是否符合本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权限;
(七)有无其他申请人或第三人。
第五条 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对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