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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法制办关于
 甘肃省人民政府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109号 2003年10月22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矿区: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和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后,应进行案件编号登记,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申请人有无提出申请的资格与权利;
  (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三)有无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提出;
  (五)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立案;
  (六)是否符合本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权限;
  (七)有无其他申请人或第三人。
  第五条 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对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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