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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四)采取多种形式改制放活国有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破产、承包经营、股份制和出售等多种形式,基本退出国有经济序列,转入非国有或非公有经济发展轨道。加快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创新,重点实行十项鼓励政策:鼓励企业经营者持大股;鼓励员工自愿购股;鼓励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折股;鼓励从国有资本增值部分中提成奖励有功人员;鼓励将投资回报高的项目优先用于吸引国内外非公有经济的投资;鼓励特困企业在改制中将土地、设备等有效资产变现抵顶所欠员工债务;鼓励各类资本参股、控股或购买国有中小企业;鼓励大企业与经营状况好的中小企业相互参股;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形成以非公经济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培育业绩优良的中小企业上市发展。
  (五)建立劣势企业退出机制。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要创造条件,使其退出市场。要积极争取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有条件的可实施依法破产。(1)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变现所得,要优先用于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不足部分从同级财政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2)破产企业欠发职工工资和欠缴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预留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应在企业破产时一并清偿;解除劳动关系要按职工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年限,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经济补偿金免缴个人所得税。(3)对不宜整体破产的企业,在征得出资人、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实行分立破产。(4)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要设立专户,用于安置职工。已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专户的市(州、地),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出让权益可全部纳入专户,按规定统一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5)企业破产时,有承接企业的,对原内退职工可以在企业资产中,一次性提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各项费用。(6)对破产企业所办的医院、中小学校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和实行社会化经营,并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六)积极解决改制企业的实际问题。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当妥善处理国有资产、安置企业职工。(1)企业改制前欠发、欠缴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改制时应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划出补足。若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由改制后企业与劳动部门签订分期缴纳合同。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等,也可以一次性从国有净资产中切块支付或提留。(2)允许改制企业从净资产中优先提取职工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凡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职工经济补偿金免缴个人所得税。(3)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符合退养条件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在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提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内退期间的工资,留给承接企业,用于支付上述费用。(4)改制企业经审计机关认定的逾期应收账款损失、待处理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账损失和已形成损失的长期投资等,可以按照“先核实、后申报”的原则,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5)改制企业的债务可以由并购方承债并购,可以与银行协商合理清偿;也可以与债权方协商债转股。(6)承担担保责任的改制企业提留的担保资产暂留改制后企业,担保责任发生时用于抵偿担保。(7)企业改制时,原划拨给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进行处置。(8)对于自然垄断、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企业改制时,可以采取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9)企业改制时,可以分割出部分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交给政府以折抵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剩余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可以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参与改制重组。(10)鼓励外企法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积极认购改制企业股份,凡一次性付款、出资到位的,可以下浮10~20%;分期付款的,也给予适当优惠。(1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持股时,可以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登记。设立生产型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12)改制企业办理注册、税务、土地和房产登记及水、电、气、电信、车辆过户等,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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