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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对资产规模大、经营管理好的大型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由省国资管理机构具体制定。
  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由省政府制定《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主要由外部人员组成,监事会应吸收本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由其派出单位发放。要确保监事会的事前知情权、事中跟踪调查权和事后责任追究建议权。
  落实“三分开”原则。要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为,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调整省属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及历史包袱沉重、经营特别困难的部分大型国有企业,仍由省管理。大型企业辅业改制和破产重组的企业、省属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要就地注册,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产权结构跨地区的上市公司,要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运营,加快国有股减持和产权流转,先由省上管理。正在重组的大型企业个案处置。
  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收益收缴管理。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办法。对国有资产收益,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国企改革和发展,任何单位都不得扣缴和截留。
  (三)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辅分离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经济实体。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时可用企业国有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辅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后的不足部分,可由原主体企业通过出售经营性资产等途径予以补足;辅业国有净资产在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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