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由省政府各部门将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名称、性质、设立依据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于2004年1月20日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经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或者组织,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条件、期限、年检和收费的清理。属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由实施部门提出意见,于2004年1月20日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按立法程序办理并向社会公布。属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由设定部门自行清理,清理结果经省审改办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市、自治州政府,各地行政公署参照省上的原则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和公布工作。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省清理工作应在2004年3月底以前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于2004年3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清理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上报国务院。自明年7月1日
行政许可法生效之日起,凡违反
行政许可法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一律无效,未经审查并向社会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三、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为了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了甘肃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工作计划,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并对下级政府的清理工作进行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学习和培训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
行政许可法。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加强对清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三)要确保清理工作“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为清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参加清理工作的人员,要把这次清理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通过清理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清理领导小组报告。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经济法规处(0931)8432277,行政执法监督处(0931) 8477503,传真(0931)848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