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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构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只能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清理各类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清理纠正.
  (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条件、期限、年检和收费的清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条件,期限、年检等方面,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中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清理。
  二、清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构的清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清理,依法审查,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省级部门的清理工作采取以下方法办理:
  (一)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清理,由实施部门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检索出的目录,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并附该行政许可事项设立的依据,于2004年1月20日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按立法程序办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上一律废止,不再作修改处理。对确需保留应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由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审改办审查后,按立法程序列入立法计划。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属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属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由各部门负责,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原起草部门在机构改革中有变动的,由现在主要负责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结果由清理部门自行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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