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许可
规定和实施机构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129号 2003年12月1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甘政发[2003]106号)的要求,现将《甘肃省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凡未经本次清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自2004年7月1日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设定和实施的行政许可一律无效。
甘肃省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构清理工作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行政批准、审批、核准、同意、审查、审核、认可、认定、登记等。此次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构的清理,必须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进行。清理的范围,一是我省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三是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条件、期限、年检和收费。
(一)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由法律、法规设定,省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兰州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以及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只能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规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可对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化规定,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和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据此,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内容是:1、设定的行政许可是否有法定依据;2、实施上位法的具体规定是否增设了行政许可或其他条件;3、设定的行政许可是否限制了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4、设定的行政许可是否限制了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5、设定的行政许可是否属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或者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6、设定的行政许可是否属于通过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或者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对
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前,行政审批清理中保留、合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也要依法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