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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
 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9号 2004年2月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各项政策措施,推动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支持全省教育事业发展,按照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西银发〔2002〕301号)和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座谈会精神,结合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全面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认识
  国家助学贷款是为解决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生活费而发放的财政贴息贷款,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速人才培养,保证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继续深造的重要措施,对支持教育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西部大开发,关键在人才。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新时期,加快我省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步伐,以多种方式支持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是提高我省科技文化水平,增强经济实力,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全面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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