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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8号 2004年2月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的准备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具体宣传报道方案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请各级新闻媒体予以配合支持。
  (二)在“四五”普法计划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省司法厅负责落实。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四)各地、各部门从2月到6月,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其准确理解、正确运用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二、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一)省政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提出复核意见,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省审改办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搞好上下衔接,对依据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
  (二)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实施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构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29号)的要求,将初审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政府法制办按立法程序报制定机关处理并由制定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废止,对行政管理工作确需保留的应报省政府法制办按立法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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