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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分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1、已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机构的在职职工,过渡期内仍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所有待遇。
  2、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机构的在职职工,在过渡期结束时,开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我省的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即以2006年12月职工的工资为基数,从2007年1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规定由单位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全额缴纳。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不再变动。参加社会统筹前的原固定职工,2006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
  3、转制或改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机构2003年12月31日前在编正式职工,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过渡期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执行标准为:过渡期结束后第一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执行企业计发办法。在企业计发办法高于事业计发办法时,第一年最高不得超过事业计发办法待遇的20%,以后每年提高5%,5年后不再封限。
  4、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为科技型企业,已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统筹的科研机构,在改革政策过渡期结束后继续参加该项医疗保险统筹。未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医疗保险。
  5、科研机构改革中的职工退休政策,在过渡期内参照甘人事〔2000〕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在过渡期结束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正式职工(2003年12月31日前在编正式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退休经费纳入该机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渠道管理。
  (二十五)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的科研机构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高级科技专家、技术骨干和确因工作需要的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延期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享受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退休经费纳入该机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经费渠道管理。科研机构转制后5年内原在编(2003年12月31日前在编正式职工)的一般干部调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可按事业单位身份、待遇和调出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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