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资助支出可以在应纳税税前扣除。具体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4号)规定执行。
(十九)为保证改革按期完成,科研机构经批准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包括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改制为企业性科技中介机构,下同)的,按以下程序和政策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1、科研机构占有的国有资产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到财政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金也可按财政部门国有产权登记的核定办理。
2、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登记注册时按新设立的企业提交材料,按变更登记收取费用(包括其后的股份制改制登记和资产评估后的首次变更等改革变更登记)。
(二十)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执行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
(二十一)经批准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机构,可自主选择转企、直接进行股份制改制、或转企后再进行股份制改制的改革途径。进行股份制改制参照《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办理,并适用其中的有关政策。
(二十二)转制或改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机构,其转制或改制前离退休人员仍按事业单位人员待遇不变(含提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由省财政按原渠道拨付,日常管理工作由转制或改制单位继续负责,今后增加离退休费仍按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进行。
(二十三)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为科技型企业后,继续保留原设在其中的技术认证、质量监督、产品检验机构的牌子,继续承担政府交给的认证、质监和检验任务,由转制或改制科研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其进行考评,根据其运行绩效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国家部委设在转制或改制科研机构中的技术认证、质量监督、产品检验机构,按国家现行政策管理。
(二十四)为了按照“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推动科研机构改革,设立科研机构改革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到2006年底。科研机构按期实现改革转制或改制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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