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由省科技厅、省编办和省财政厅人员组成省属科研机构改革方案审批小组,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总体改革方案进行协调审批,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和院所进行改革实施的指导协调和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省科学院、省农科院以院为单位整体设计、整体推进改革。要按照本省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进行资源整合重组和人员分流,对为已失去优势从事产业服务的科研机构要整合撤并,对新兴产业尚无对应服务的科研领域要认真论证后重组,并以院为单元对其改革方案负责论证申报。
(七)科研机构经批准转制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参照《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科研机构转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八)科研机构经认定批准为非营利性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行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
1、省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编制人数,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和我省新兴产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申请,由省科研机构改革方案审批小组根据总量控制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审批。
2、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要按照核定的编制面向社会(包括科研机构原在编人员)招聘工作人员,进行结构优化和分流重组。改革到位后,经省科技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和其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和运行,并在省编委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机制,建立一支精干的科研队伍,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主要从事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
三、配套政策
(九)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其原有自然科学事业费正常经费继续按原渠道拨付,不再按项目进行管理。
(十)省政府对省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按重新核定的编制人数核定事业费,并根据国家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改革到位、经费增加到位的政策,按编制数增加人均事业费投入,逐步达到国家的标准和要求。
(十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机构章程自主经营和管理。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资人的约定,制定章程,明确机构宗旨、业务领域、组织结构、决策监督程序等内部管理制度。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1)政府资助。省直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行、设备购置、基本建设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2)承担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项目的经费;(3)社会捐赠;(4)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获得收入;(5)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