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改制后的科研机构在股权设置上,可对有突出贡献和能力的科技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政策,确保其多持股和持大股,但对这类人员的个人配股最高不得大于总股本的11%。
(十九)转制科研机构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高级科技专家、技术骨干和确因工作需要的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延期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享受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其退休费用按本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科研机构转制后5年内原在编的一般干部(2003年12月31日前在编正式职工)调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可按事业单位身份、待遇和调出程序办理。
各市、州、地同类科研机构改革,可以参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由市、州、地组织实施。
本省现行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分类改革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一、主要任务
(一)对省属的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分类改革。
(二)分类原则和改革方向
1、公益类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或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
2、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省上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
3、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进入高校、与高校合并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4、研发能力不足,但能面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机构,要转制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5、主要围绕行业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转制为业务类事业机构,不再纳入自然科学研发机构序列进行管理;
6、既没有科研能力,又没有面向市场的能力,并且多年来未承担科技发展工作任务的科研机构,要予以撤并。
(三)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分类改革(以下简称改革)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面启动,各科研机构要在改革方案批准后1年内基本完成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分流重组或向科技型企业的转制改制,按新的体制和机制运行。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的原则与办法
(四)科研机构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五)科研机构改革工作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审核、申报所属科研机构的总体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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