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制或改制前参加工作(2003年12月31日前在编正式职工)的正式职工,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在转制或改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执行标准为:2005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6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7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8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9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执行企业计发办法。按企业计发办法高于事业计发办法时,第一年最高不得超过事业计发办法待遇的20%,以后每年提高5%,5年后不再封限。
3、已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统筹的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后继续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统筹。未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十七)转制或改制科研机构的职工退休政策参照甘人事〔2000〕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200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在编正式职工(2003年12月31日前在编正式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与转制或改制前科研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提前退休人员退休经费,纳入省财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经费管理渠道管理,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本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十八)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后,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1、科研机构转制前借用的国家科技开发经费、财政借款,商债权人同意后转为国家资本金。
2、进行股份制改制的科研机构,其职工住房及自办或合办的学校、医院等可以作为非经营性资产予以剥离,剥离出来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由科研机构代管或按有关规定协商划归当地政府部门管理。
3、允许改制为股份制的科研机构从净资产中划出30%,按照工龄长短、技术职务高低、贡献大小,作为对在职职工由事业单位员工身份向企业单位员工身份置换和劳动积累的补偿,转换为个人股权。
4、为鼓励科研机构顺利改制和持续发展,改制为股份制的科研机构,由内部职工出资一次性购买国家资本金的,可享受折价10%—30%的政策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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