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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分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一)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后,继续保留原设的技术认证、质量监督、产品检验机构的牌子,继续承担政府交给的认证、质监和检验任务,由转制或改制科研机构进行日常管理。进入企业集团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转为科技中介机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其进行考评,根据其运行绩效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国家部委设在转制和改制科研机构中的技术认证、质量监督、产品检验机构,按国家现行政策管理。
  三、配套政策
  (十二)科研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转制或改制的登记注册,按变更登记收取注册费。
  (十三)转制或改制科研机构享受国家和省上关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十四)转制或改制科研机构事业费仍按原政策规定管理。
  1、转制或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的事业费,按转制期(2004年末)年末预算执行数核定基数,继续由省财政按原渠道拨付,省科技厅建立的“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继续用于支持已转制或改制的科研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技术创新,由科研机构按项目方式自主申请,竞争使用。科研机构转制后不再按增资规定逐年核定增资部分经费,由省财政通过提高财政科技投入、增加科学事业费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的方式,支持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
  2、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由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核定后,支付基本养老金。转制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由财政部门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统一的调资和补助标准的实际发生额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
  3、科研机构进入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核定保留的事业费可划拨所进企业或暂由原拨款单位代管。
  (十五)转制或改制的科研机构在职职工,2004年12月31日前仍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各项待遇。
  (十六)转制或改制的科研机构在职职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1、转制或改制后的科研机构在职职工,以2004年12月的工资为基数,从2005年1月1日起,缴纳按职工本人工资当时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转制或改制科研机构的固定职工,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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