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企业住所证明;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原则沿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名称中不得有原主管部门的字样)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六)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在经营管理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技术创新。转制科研机构的内部可以建立技术研究中心或与省内外高校、企业集团共同建立行业或区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保持并加强持续创新能力。
(七)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应执行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健全劳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条件的可以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内部有效的管理职务聘任制和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评聘制。对现有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为中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八)科研机构进入企业的,可作为企业的技术中心、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企业对进入的科研机构拥有人事管理权、资产经营权,并承担该科研机构原有的债权债务。进入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科研机构原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所进企业,具体划转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入民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或转让出售。
(九)鼓励科研机构在转制为企业时直接进行股份制改制。股份制改制的内容包括将科研机构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本的有关问题,原则上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企〔2001〕313号)以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科研机构进行股份制改制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产权明晰;
2、有发展前景好、回报率高的有形产品或能提供有市场需求的服务;
3、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4、由省财政厅对其资产处置、股权方案进行审批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十)科研机构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可按照国家和省上关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股权设置,允许在股权设置中对在职职工的身份置换和劳动积累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