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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分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
 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省属
 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分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发[2003]121号 2003年12月3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现将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分类改革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科技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一、主要任务
  (一)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必须在2004年内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从2005年1月1日起,按新的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体制和机制运行。
  (二)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要积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可以进行行业或跨行业的整合重组,形成竞争优势,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科技进步的规律加快技术创新和发展。
  (三)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时可自主选择转企、直接进行股份制改制或转企后再进行股份制改制的改革途径。
  二、实施办法
  (四)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改革的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科研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办)负责指导管理,科研机构具体实施。
  (五)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为企业时,要进行清产核资。对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其资本金和有争议的国有资产处置可按甘政纪〔2001〕12号纪要规定的办法办理。
  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需提交下列文件:
  1、拟任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有关部门同意转制或改制的批准文件;
  3、企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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