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
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省属
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分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发[2003]121号 2003年12月3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现将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分类改革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科技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一、主要任务
(一)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必须在2004年内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从2005年1月1日起,按新的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体制和机制运行。
(二)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要积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可以进行行业或跨行业的整合重组,形成竞争优势,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科技进步的规律加快技术创新和发展。
(三)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时可自主选择转企、直接进行股份制改制或转企后再进行股份制改制的改革途径。
二、实施办法
(四)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改革的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科研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办)负责指导管理,科研机构具体实施。
(五)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为企业时,要进行清产核资。对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其资本金和有争议的国有资产处置可按甘政纪〔2001〕12号纪要规定的办法办理。
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需提交下列文件:
1、拟任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有关部门同意转制或改制的批准文件;
3、企业(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