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市本级(含所属区),执行对省市共享收入增幅超全省或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平均水平的,省分成部分给予返还奖励的办法,即上划省“四税”超过平均增长率的部分,在年终决算后给予40%返还奖励。各市的市本级应把省返还奖励主要用于所属区的经济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对珠三角地区各市继续执行上划省“四税”超过全省平均增长率的部分,在年终决算后给予20%返还奖励的办法。
(二)挂钩奖罚
1.调整现行省对市县按比例递增的新增转移支付兑付办法,实行新增转移支付兑现与收入挂钩奖罚。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及恩平市,分档实行激励性奖罚措施:
(1)若市县考核收入能维持上年水平不下降,即综合增长率大于或等于0,即可获得稳步增长的新增转移支付补助。对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在上年的基础上按基础增长率6%增加新增转移支付补助;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市本级和其他县按基础增长率4%增加新增转移支付补助。
(2)若市县考核收入低于上年水平,即综合增长率小于0,就要对当年稳步增长的转移支付补助进行扣减。综合增长率每降1个百分点,就扣减0.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补助。但扣减后当年所得转移支付总额不低于2003年基数。
(3)若市县综合增长率为0,则所得激励机制部分的新增转移支付为0。若综合增长率在10%以内的(含10%),市县所得激励机制部分的新增转移支付按1∶0.6的系数确定,即综合增长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就可获得0.6个百分点的新增转移支付补助;如市县综合增长率超过10%的,除了得到6个百分点新增转移支付补助外,综合增长率每增1个百分点,可另增加0.25个百分点的新增转移支付补助。
市本级所得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应主要用于所属区保障政权运转需要。
2.继续对实现当年财政预算收支平衡的县级实行分档奖励办法,县级档次划分和奖励标准调整为:
第一档: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奖励120万元;
第二档:山区县(不含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奖励100万元;
第三档:其他县,奖励80万元。
(三)鼓励先进
为了鼓励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任务完成好的县级领导班子,对获得省给予的上划省“四税”返还奖励的县级,由省财政按其所得返还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级党委、政府制订,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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