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资专项补助不减。保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发放,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能。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基数外的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省配套增设预算周转金力度不减。继续实行省帮助县级财政增设预算周转金的政策,从资金调度上保障县级预算支出资金需要。即在县级财政按
预算法规定增设预算周转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系数配套增设,并适当调整配套办法。一是将省配套增设预算周转金的范围定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所属县(市)及从化市;二是将省配套增设预算周转金的县(市)分档及补助系数确定为:
第一档: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配套系数1∶1;
第二档:山区县(不含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配套系数1∶1.5;
第三档:其他县,配套系数1∶1。
三、考核指标“三确定”
(一)确定以市县上年上划省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非国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简称“四税”)等省与市共享收入为基数环比考核,作为省与市县计算分成和奖励返还的指标。
(二)确定以上年省对市县实行比例增长的转移支付额为基数,基础增长率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为6%,其他为4%,作为计算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稳步增长的幅度。基础增长率环比计算。
(三)确定以市县上年各项收入完成数为基础,按10%综合增长率(综合增长率由三个指标构成,其中:各市县上划省“四税”收入增长率权重为60%,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率权重为25%,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权重为15%),作为计算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激励补助的考核指标。2003年为基期年,各项考核指标的基数分别按2003年实际完成数确定。
四、建立确定基数,超增分成,挂钩奖罚,鼓励先进的财政激励机制
确定基数考核指标之后,为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采取三项奖励政策。
(一)超增分成
为了鼓励县域经济的发展,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所属县(市)实行鼓励收入增长的特殊奖励政策,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这些县(市)执行省市共享收入增幅超全省或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平均水平的,省分成部分分档次按超额累进办法给予返还奖励,即上划省“四税”超平均增长率部分在20个百分点以内(含20%)的,按60%给予返还奖励;在20-40个百分点之间(含40%)的, 按70%给予返还奖励;在40-60个百分点之间(含60%)的,按80%给予返还奖励;在6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100%返还奖励。返还奖励在年终决算后通过批复办理。同时停止执行原实现财政自给县分税制影响返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