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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县域经济取得了较大发展,县域经济总体实力不断增强。为确保县级(县和县级市,下同)机构运转的基本财力需要,促进县域财政经济发展,近年来省不断加大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1996—2003年,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从5.8亿元增加到67.9亿元。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省县级财力还较为薄弱,全省68个县(市)中,2002年一般预算收入不到1亿元的有40个县,不到0.5亿元的有14个县,有些基层财政运转十分困难。现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政策也缺乏激励性。因此,必须对现行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整改革,建立激励机制,提高转移支付的效率,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的激励机制,鼓励市县发展经济以及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指示精神,现对促进我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性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2004年起,省财政对县级财政按照确保既得利益、促进收入增长、实行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建立“确定基数,超增分成,挂钩奖罚,鼓励先进” 的“三不减、三确定、三奖励”的财政激励机制,一定四年不变。通过调整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充分调动县级政府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机制上激励和促进县级财政努力开拓财源,达到经济增长、财政增收、后劲增强,实现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目的。
  二、确保既得利益,实行“三不减”
  (一)转移支付基数不减。1996年我省实行分税分成财政体制以来,省与市县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按照体制划分规定执行。省对县级财政补助,原则上通过与体制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规范进行。转移支付基数不减,就是全省山区工作会议确定的省对市县实行比例增长的转移支付基数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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