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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2.传染病救治机构。包括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传染病病区和传染病门诊(含隔离留观室)或后备医院。
  省会合肥市和人口较多的地级市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其中已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原则上在现有基础上改建,床位和规模不作大的调整;尚未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的,本着优化重组,合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原则,建立一所传染病专科医院。人口较少的市和县原则上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区。凡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市,原则上其他综合医院不再设立传染病病区。地级市传染病医院(病区)承担防治任务,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病人的重症监护。省会合肥市还要承担传染病救治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
  县级传染病病区,要具备收治一定数量常见传染病人的条件,并具备对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的能力,对重症患者及时转诊。
  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对传染病可疑病人实施隔离观察和转诊。
  3.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原则上由省卫生厅统一指定,承担职业中毒、化学中毒、核辐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集中定点收治任务。
  (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包括数据平台、数据中心和应用系统。通过统一的公共卫生信息资源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连通。
  (三)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省、市二级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人口超过100万和有条件的县应组建应急队伍。其组成人员定期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演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接受省卫生厅和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度,承担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四、建设任务
  (一)紧急救援中心。各地级市在现有资源基础上,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分别建立或改扩建1个规模不同的紧急救援中心,建筑面积800—18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4—15辆(其中负压车1—2辆),省会合肥市等重点城市装备车载卫星定位和呼叫定位显示系统。
  (二)传染病医院(病区)。全省设传染病床位3347张(其中,负压床4张,重症监护床42张),其中市级传染病医院(病区)床位1505张(其中,负压床4张,重症监护床42张),建筑总面积103490平方米;县级医院传染病区床位1842张,总建筑面积769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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