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
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
(皖政办[200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
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的整顿工作。我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3个国家级开发区未按规定报批而扩建的部分,由所在市政府严格按照《通知》中有关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抓紧准备相关材料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未获批准的一律予以核减。
二、关于省级开发区的整顿工作。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30个省级开发区原则上予以保留,但必须按《通知》要求分别进行整改。
(一)对于长期得不到开发、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有其他问题的开发区,由所在市政府抓紧查找原因,提出包括缩小范围、予以撤消等在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同时报省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经贸厅。
(二)凡是尚未批准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省级开发区,由所在市政府抓紧按现行报批规定调整、整理总体规划材料,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现有开发区确需扩建、又符合《通知》中有关扩建条件的,所在市政府要抓紧准备材料,报省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未获批准的一律予以核减。
三、关于其他开发区的整顿工作。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同意而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以及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要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县级及其以下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予以撤消,包括取消其名称,撤消其管理机构,收回各项管理权限。开发区现有项目用地要纳入城镇规划,按正常用地程序和规划许可程序报批。
(二)对地级市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要区别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同时报狮设厅、省外经贸厅。凡属《通知》中撤消范围之内的必须予以撤消;确需保留的开发区,由所在市政府提出整合方案,报省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在各市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3〕61号)自查上报的各类园区之外,瞒报、漏报等未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的开发区,以及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开发区,一律按《通知》要求予以撤消,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