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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鼓励境内外企业及社会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集资、合资、融资、BOT、TOT等多种方式投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努力增加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的比例。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偿还投资款和贷款,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三、政策扶持,市场引导,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
  各地要按照城市总体建设规划要求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市污水处理的集约化,搞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城市新建小区的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实行集中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应建设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
  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增加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各级政府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污水管网建设和对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费用不足的补偿,要根据财力状况对市场化、产业化运作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予以补助或奖励。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当地政府可按略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率,并根据项目规模测算城市污水处理厂总体运营费用参考值,以该参考值作为向社会投资者招标标底的上限,连同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其他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投资者和运营企业;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法定监测的实际污水处理量支付给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投资或运营资格的业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时,当地政府和投资运营业主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合理予以调整。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资本金应占总投资的20%以上,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获得城市污水处理厂承包运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制定鼓励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今后凡未按规定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凡未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安排国债资金、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比照省重点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当地政府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省有关部门在土地征(使)用的有关收费方面应按规定给予优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用电价格应予优惠,按其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的大工业或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各级政府可用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贷款,筹措部分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资金,但要以当地政府的偿还能力为基础,合理控制债务风险。城市污水处理厂上缴的地方收益部分,当地政府应用于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今后凡是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不得享受本规定赋予的优惠政策。
  四、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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